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确定风险管理分类,属于严重的建设项目,每三年做一次现状评价,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测; 属于一般或较重的建设项目,每年只需要进行定期检测。

在职业卫生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能够按国家有关标准穿(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许多职业病是可以减轻和避免的。在一些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危害程度高或缺少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穿(佩)戴个人防护用 品往往是劳动者最主要的防护措施。

评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对个人防护用品都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因此,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评价,对不符舍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

1.AQ/T 4270-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2.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GB 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4. 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 GBZ/T 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6.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7.《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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