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都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我公司评价团队十余人,均取得了《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中国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卫生监督协会颁发),从事评价工作均超四五年,工作经验丰富,能独立承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及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能高效、有序的完成控制效果评价及协助竣工验收等工作。